2007年9月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动物饲养场不能与居民区零距离
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让动物和我们更和谐地生活
  个人捕获野生动物要检疫后才能饲养
  新修改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将实施强制免疫
  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饲养场不能与居民生活区零距离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等设施要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防止宠物伤人不在动物防疫法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介绍说:“宠物饲养的登记管理、卫生管理和防止宠物伤人等管理事项,有些法律、法规对其中有些事项已经作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在研究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办法。考虑到这些管理事项不属于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围,法律委员会建议可以不在本法中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
  据新华社